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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政策

东京地铁株式会社(以下称本公司)对所持有的客户个人信息(是指与个人相关、能够对个人进行识别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本公司制定以下政策。

遵守个人信息的相关法令

  1. 本公司遵守适用于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令、法规。

管理个人信息的企业责任和义务

  1. 本公司在获取客户信息时会明确告知客户信息的使用目的。若需要将客户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时会提前将使用宗旨以及被使用的个人信息项目明确告知客户。在客户允许的前提下,适当地获取个人信息。
  2. 本公司只有在明确告知客户使用目的,并且在客户允许使用的情况下使用客户的个人信息。
  3. 除了法律要求的情况以外,本公司在没有得到客户允许的情况下不会将客户的个人信息提供或披露给第三方。
  4. 本公司向第三方提供客户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个人信息、或将个人信息的管理委托给第三方时,对于提供方和委托方的选择十分谨慎,同时与委托方签订保密协议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保持与本公司一致的管理宗旨。
  5. 由本公司负责保管的个人信息,在客户希望公开、修改、取消时,本公司会依据相关规定在相应的期间和范围内进行处理。

信息安全管理措施

  1. 本公司由多个专员负责管理客户的个人信息,并致力于个人信息的全面安全管理。
  2. 本公司对于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制订了完善的管理章程以及内部条约,配合整体安全管理系统,严格执行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

持续改善

  1. 本公司长期以来持续不断地对个人信息的管理情况与质量进行评估与改善。

相关个人信息保护法

关于本公司持有的个人信息在接受“公开等”变更的申请时,对应《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以下称法律)本公司应该履行的义务如下所示。

1.个人信息处理业者的名称、地址及其代表人名字(法律第32条第1款第1项)

东京都台东区东上野3-19-6
东京地铁株式会社
山村明义

2.告知个人信息使用目的(法律条文第21条第1项)

通过书面或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获取客户个人信息时的相关使用目的。
通过书面形式获取客户的个人信息时,提前明确地告知客户该信息的使用目的。
通过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获取客户的个人信息时,及时明确地告知客户该信息的使用目的。

3. 对于处理申请持有个人信息的披露程序等的相关事项(法律第32条第1款第3项、法律第37条)

本公司,制定如下关于披露、告知使用目的、修改等、停止使用等及停止向第三方提供客户个人信息(以下称为“披露等”)的申请流程,本公司在收到客户本人或其代理人有关披露持有的个人信息等相关申请时,将遵循处理流程,在必要且合理的范围内响应客户需求。

4.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投诉受理窗口相关事项(法律第32条第1款第4项、法律第40条)

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投诉申诉处

邮政编码:110-8614
公司地址:东京都台东区东上野三丁目19番6号
总务部法务、合规推进室 03-3837-7042
(10:00~12:00、14:00~17:00 双休日、节假日及年末年初除外。)

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本公司获取客户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如下所示。

  • (1)包含提供车票、月票等本公司业务活动相关商品及服务(以下称“商品及服务”)合同的缔结、履行以及合同签订后的管理(2)提供商品及服务的必要联系方式(包含要求商品送货上门等的情况。)
  • (2)为了包括铁路商品、服务提供的合同缔结、履行及合同结束后的管理
  • (3)商品及服务相关信息以及其他本公司业务活动相关信息介绍
  • (4)有关有奖招募、作品征集获奖和采用等通知以及与发送商品相关的操作(包含要求商品送货上门等的情况。)
  • (5)为了开发新商品及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而提出的各种调查问卷及监管等要求
  • (6)回应客户咨询、听取客户意见及要求
  • (7)发现遗失物品及紧急时的联络
  • (8)为了保障乘客及员工的安全(设置在站内、列车内等处的防盗摄像头等设施所获取的图像等信息,将在必要最小限度范围内用于预防犯罪及警戒的目的。为了达成该目的,通过防盗摄像头等设施获取的图像等信息,有时也会通过人工智能来推测和分析被拍者的性别、年龄以及身高等特征。)
  • (9)与安全保障相关的软件、系统、设施、设备(包含防盗摄像头。)等的研究及开发
  • (10)设施、设备和机器的维护管理及使用情况管理
  • (11)与合作公司进行合同的缔结、履行以及签订合同之后的管理
  • (12)基于合同或法律等规定的本公司应履行的义务
  • (13)与沿线地区群众的合作活动
  • (14)市场调查及其他调查研究
  • (15)经营分析
  • (16)与上述各项目目的相关的事项

另外,本公司在委托业务时可能会在委托范围内提供客户个人信息。

公开等变更的相关申请

1.申请个人信息公开等变更的权限

申请个人信息的公开等变更时,对申请变更的内容可以设定权限。

对于申请公开与月票相关的个人持有数据时,为了确定持有的个人数据,在提出4.公开等的申请时,请在您提交的书面上列出的公开个人信息等的请求书(A)中填写以下信息。

  • 月票的购买时间
  • 购买月票时登记的电话号码
  • 购买月票时登记的出生日期
  • 月票区间(出发站、途经站及到达站)
  • 月票类型(磁卡月票或PASMO月票)
  • ※注意 与月票相关的个人持有数据仅限用于本公司发行的月票相关票据。申请公开等时,请事先确认月票的发行公司。

另外,以下A-C的个人信息不在公开的对象范围内,敬请谅解。

  1. (a)“个人信息持有权”中不包含的内容
    • 非当事人亲自登记的信息无法申请公开
    • 持有(保管)期限届满者
  2. (b)根据法律第28条第2款之规定,属于不在公开对象范围内的信息
    • 公开后有可能造成本人或第三方权益受到损害的内容
    • 公开后有可能影响本公司业务的合理实施并造成明显障碍的内容
    • 公开后违法的内容
  3. (c)所有法律不允许公开的内容

2.可以申请公开等变更的项目

在“个人信息持有权”范围内可以进行公开等变更的项目有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箱地址、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等内容。

3.公开等变更的申请方式

客户申请公开时,请将指定的申请书以及验证本人身份必须的文件邮寄至以下地址。
※关于手续费,请查看“6.公开等申请的相关手续费及付费方式”。

申请公开等变更的受理处

邮编:110-8614
地址:东京都台东区东上野三丁目19番6号
东京地铁株式会社 总务部法务、合规推进室

4.关于公开等变更的申请书

本人申请公开时,请下载及打印下面的申请书(A),填写规定的事项后本人签名,并与用于验证客户本人身份的文件(B)一同邮寄至上述3的[公开等的申请受理窗口]。

  • ※注意1:请使用本公司指定的申请书,除此以外概不受理,敬请谅解。
  • ※注意2:对于申请公开等变更时提出的资料(包括身份证明资料在内)不予退还,敬请谅解。
  1. (a)个人信息公开等变更的申请书
  • ※注意1:如果出现申请书中的必填项目没有填写、填写错误或者填写含糊,或因其他填写不当造成手续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本公司会通过申请书中记载的联系方式联系申请人。此外,在联系申请人以后的2星期内没有收到再次申请的请求时(包含因意外没有收到的情况),本公司将中止该申请,敬请谅解。
  • ※注意2:“个人信息公开等变更申请书”只有日文和英文版。
  1. (b)本人身份证明资料

请在同一信封内添加以下任意一个证件或证明的复印文件。
(必须清楚反映申请人的姓名和住址)

  • 驾驶执照
  • 护照
  • 各种保险证明(不需要病历记录)
  • 水电煤账单(只需住址、姓名等必要事项记载页)
  • 户口本抄本(只需住址、姓名等必要事项记载页)
  • 居住证
  • 养老保险证明
  • ※注意 因搬家或改姓等原因造成与个人持有数据中所登记的住址或旧姓等不一致时,由于无法进行身份验证,请在申请的同时办理申请修改等手续。另外,在该情况下,请附上可证明搬家或改姓等材料的副本。

5.通过代理人申请公开等变更

若申请公开等的人员为本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本人的委托代理人时,除上述4A的申请书之外,还要附上以下材料((1)或(2))。

  • (1)法律代理人的情况下
  1. (a)未成年人的法律代理人
    • 本公司通过指定代理人进行公开等的申告书 1份(下载打印后使用)
    • 代理人具有法律代理权的证明
      当代理人同时是未成年申请人的监护人,需要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居住证明
      当代理人同时是未成年申请人的保护人,需要能够证明保护关系的相关证明
    • 法律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上一项中的b一样)
  1. (b)成年人的监护代理人
    • 本公司通过指定代理人进行公开等的申告书 1份(下载打印后使用)
    • 代理人具有监护代理权的证明
    • 监护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上一项中的b一样)
  1. (2)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
    • 本公司指定申请书(请下载打印,只有日文和英文版)
    • 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上一项中的b一样)

6.公开等变更的申请手续及付费方式

  1. (1)申请披露或申请告知使用目的时
    • 手续费 每次申请均为1,000日元(含消费税)
    • 付费方式 请汇入本公司指定账户。
  • ※注意1付款手续费等与付款相关的费用为客户本人承担。
  • ※注意2本公司会在收到申请后,另行告知客户本公司的指定账户。请客户在收到本公司账户的两周以内(支付期限若为金融机构休息日则到下一个工作日为止)支付手续费(支付期限等详情将与指定账户一同告知客户。)。
  • ※注意3当邮费发生变化时,申请公开或申请告知使用目的的相关手续费亦会随之发生改变,敬请提前知悉。
  • ※注意4手续费不足时,本公司会告知客户具体事宜,请在申请之日起两周之内(支付期限若为金融机构休息日则到下一个工作日为止)补交。如果客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支付(含本公司未收到的情况),则申请公开或申请告知使用目的的行为将视为无效。
  • ※注意5无论何种情况,支付的手续费都不予退还。
  1. (2)申请修改等、申请停止使用等、或申请停止向第三方提供信息时,
    • 本公司将不会收取客户在确认持有个人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的申请修改等、申请停止使用等、或申请停止向第三方提供信息时的手续费。
  • ※注意打印复印费、获得身份确认材料的费用、邮寄费、申请公开等所需的各项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敬请谅解。

7.对于客户申请披露等的通知方式

申请公开或申请告知使用目的时,原则上,会按照“4.(A)”申请书上所列的方法(无特殊指定时,向“4.(A)”申请书上登记的地址,用挂号信的方式书面)进行通知。

  • ※注意1 一般来说,通知大约需要两周左右时间,敬请提前知悉。此外,若申请资料不完整时,则不在此限。
  • ※注意2 对于邮递而导致的纠纷,除了应归咎于本公司责任的事由以外,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敬请提前知悉。

8.公开等变更申请过程中取得的个人信息

有关公开等申请所取得的个人信息仅用于公开等申请中所必需的范围。
申请人提交的用于确认本人身份的材料,在公开等申请通知到达后,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废弃措施。

9.不予披露时

不予公开时,本公司会告知客户不予公开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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