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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資訊

列車運行若發生15分鐘以上的誤點或估計會誤點時,將通知該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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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政策

東京地下鉄株式会社(以下稱本公司)對所持有的客戶個人資訊(是指與個人相關、能夠對個人進行識別的資訊)承擔保密責任,為了保護個人資訊的安全,本公司制定以下政策。

遵守個人資訊的相關法令

  1. 本公司遵守適用於保護個人資訊的相關法令、法規。

管理個人資訊的企業責任和義務

  1. 本公司在獲取客戶資訊時會明確告知客戶資訊的使用目的。若需要將客戶的個人資訊提供給協力廠商時會提前將使用宗旨以及被使用的個人資訊項目明確告知客戶。在客戶允許的前提下,適當地獲取個人資訊。
  2. 本公司只有在明確告知客戶使用目的,並且在客戶允許使用的情況下使用客戶的個人資訊。
  3. 除了法律要求的情況以外,本公司在沒有得到客戶允許的情況下不會將客戶的個人資訊提供或披露給協力廠商。
  4. 本公司向協力廠商提供客戶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個人資訊、或將個人資訊的管理委託給協力廠商時,對於提供方和委託方的選擇十分謹慎,同時與委託方簽訂保密協定並對其進行監督管理,保持與本公司一致的管理宗旨。
  5. 由本公司負責保管的個人資訊,在客戶希望公開、修改、取消時,本公司會依據相關規定在相應的期間和範圍內進行處理。

資訊安全管理措施

  1. 本公司由多個專員負責管理客戶的個人資訊,並致力於個人資訊的全面安全管理。
  2. 本公司對於客戶個人資訊的安全管理制訂了完善的管理章程以及內部條約,配合整體安全管理系統,嚴格執行客戶個人資訊的安全管理。

持續改善

  1. 本公司長期以來持續不斷地對個人資訊的管理情況與品質進行評估與改善。

相關個人資訊保護法

關於本公司持有的個人資訊在接受“公開等”變更的申請時,對應《個人資訊保護的相關法律》(以下稱法律)本公司應該履行的義務如下所示。

1.個人資訊管理企業的名稱、住址及代表人姓名(法律條文第32條第1項第1號)

東京都台東區東上野三丁目19番6號
東京地下鉄株式会社
山村明義

2.告知個人資訊使用目的(法律條文第21條第1項)

通過書面或其他形式直接或間接獲取客戶個人資訊時的相關使用目的。
通過書面形式獲取客戶的個人資訊時,提前明確地告知客戶該資訊的使用目的。
通過其他形式直接或間接獲取客戶的個人資訊時,及時明確地告知客戶該資訊的使用目的。

3.針對個人資訊公開等申請之應對流程的相關事項(法律條文第32條第1項第3號、法律條文第37條)

本公司針對公開、使用目的之通知、修改、取消或停止提供給第三方等相關事項(下稱「公開等」)之申請,制定如下的手續,若資訊本人或其代理人就個人資訊向本公司提出公開等相關事項之申請,本公司將依準該手續,在必要且合理的範圍內予以應對。

4.個人資訊管理相關投訴的受理處相關事項(法律條文第32條第1項第4號、法律條文第40條)

個人資訊管理相關投訴的申請對象

郵遞區號:110-8614
公司地址:東京都台東區東上野三丁目19番6號
總務部法務暨法令遵循推廣辦公室 03-3837-7042
(10:00~12:00、14:00~17:00,唯週六、週日、國定假日和新年假期除外。)

個人資訊的使用目的

本公司獲取客戶個人資訊的使用目的如下所示。

  • (1)為了車票、月票等包含鐵路的商品及服務(下稱「商品及服務」)提供的契約締結、履行及契約結束後的管理
  • (2)在商品及服務的提供過程中所必要的聯繫(包括向快遞公司委託發送商品等)
  • (3)介紹商品及服務的相關資訊,及其他本公司的事業活動相關資訊
  • (4)有獎銷售、作品徵集時,為了發放中獎、採用等通知及發送商品時的資訊(包括向快遞公司委託發送商品等)
  • (5)為了開發新商品及服務,及為了提升客戶滿意度而實施的各類問卷調查、監測等委託
  • (6)為了因應來自客戶的諮詢、意見和期望
  • (7)為了發現失物時緊急聯繫
  • (8)為了確保客戶及員工的安全(關於透過安裝於車站、列車內等處之監視器取得之圖像等內容,會在最低程度內,用於防止犯罪及警備。另外,針對此使用目的而透過監視器等方式取得之圖像等內容,可能會以人工智慧等機制來推斷及分析顯示於其中之中人物的性別、年齡、身高等屬性。)
  • (9)為了確保安全而進行的軟體、系統、設備及機器(包含監視器。)等項目之採用評估及開發
  • (10)為了維護設施、設備、機器及管理其使用狀況
  • (11)為了與客戶締結契約,並且履行契約,以及管理契約結束後相關事宜
  • (12)為了履行本公司基於契約或法令等項目所應履行之義務,以及行使權利並處理相應的相關事宜
  • (13)為了與沿線地區居民合作從事相關活動
  • (14)為了進行市場調查以及其他調查研究
  • (15)為了進行經營分析
  • (16)為了處理上述各項目的之附帶相關事項

另外,本公司在委託業務時可能會在委託範圍內提供客戶個人資訊。

公開等變更的相關申請

1.申請個人資訊公開等變更的許可權

申請個人資訊的公開等變更時,對申請變更的內容可以設定許可權。

申請定期車票之相關所持個人資訊的公開等變更時,為能具體判定所持個人資訊,請在提供於「4.關於公開等變更的申請書」中的「(a)個人資訊公開等變更申請書」內,填入以下資訊。

  • 購買定期車票的時間
  • 購買定期車票時登錄的電話號碼
  • 購買定期車票時登錄的出生年月日
  • 定期車票的區間(出發車站、中途停靠車站和抵達車站)
  • 定期車票的種類(磁條式定期票或PASMO定期票)
  • ※注意 定期車票的相關所持個人資訊,僅限於本公司所發行之定期車票的相關個人資訊。申請公開等變更時,請事先確認發行定期車票的公司。

此外,以下(a)至(c)項中所列的個人資訊不屬於公開等變更之範圍,敬請諒解。

  1. (a)“個人資訊持有權”中不包含的內容
    • 非當事人親自登記的資訊無法申請公開
    • 已屆滿保留(保管)期限之個人資訊
  2. (b)根據法律條文第28條第2項規定不允許公開等變更的內容
    • 公開後有可能造成本人或協力廠商權益受到損害的內容
    • 公開後有可能影響本公司業務的合理實施並造成明顯障礙的內容
    • 公開後違法的內容
  3. (c)所有法律不允許公開的內容

2.可以申請公開等變更的項目

在“個人資訊持有權”範圍內可以進行公開等變更的項目有姓名、住址、電話號碼、郵箱地址、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等內容。

3.公開等變更的申請方式

若希望提出公開等變更之申請,請將指定之申請書連同可供確認申請人身分之必要文件,寄送至以下地址進行申請。
※有關手續費,請參考「6.公開等變更的申請手續及付費方式」。

申請公開等變更的受理處

郵編:110-8614
地址:東京都台東區東上野三丁目19番6號
東京地下鉄株式会社 總務部法務暨法令遵循推廣辦公室

4.關於公開等變更的申請書

由本人申請公開等變更時,請下載並列印以下的申請文件(a),填寫完指定事項,並由本人簽名蓋章後,將本人身份證明資料(b)放入同一信封,一同郵寄至上列第3項中的[申請公開等變更的受理處]地址。

  • ※注意1:請使用本公司指定的申請書,除此以外概不受理,敬請諒解。
  • ※注意2:對於申請公開等變更時提出的資料(包括身份證明資料在內)不予退還,敬請諒解。
  1. (a)個人資訊公開等變更的申請書
  • ※注意1:如果出現申請書中的必填項目沒有填寫、填寫錯誤或者填寫含糊,或因其他填寫不當造成手續無法正常進行的情況下,本公司會通過申請書中記載的聯繫方式聯繫申請人。此外,在聯繫申請人以後的2星期內沒有收到再次申請的請求時(包含因意外沒有收到的情況),本公司將中止該申請,敬請諒解。
  • ※注意2:“個人資訊公開等變更申請書”只有日文和英文版。
  1. (b)本人身份證明資料

請在同一信封內添加以下任意一個證件或證明的複印文檔。
(必須清楚反映申請人的姓名和住址)

  • 駕駛執照
  • 護照
  • 各種保險證明(不需要病歷記錄)
  • 水電煤帳單(只需住址、姓名等必要事項記載頁)
  • 戶口本抄本(只需住址、姓名等必要事項記載頁)
  • 居住證
  • 養老保險證明
  • ※注意 若因搬家或改姓等情況,導致現行資訊與登錄於所持個人資訊的住址或舊姓不同,本人身分證明將無法進行,屆時請連同原本之申請一併提出修改等變更之申請。除此之外,也請將可用於證明搬家或改姓等之文件複本一同放入信封。

5.通過代理人申請公開等變更

若申請人透過其法律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申請公開等變更,除了上列第4項中的(a)申請書之外,尚需將以下文件((1)或者(2))放入同一信封。

  • (1)法律代理人的情況下
  1. (a)未成年人的法律代理人
    • 本公司指定之代理人提出的公開等變更申請書(請下載列印)
    • 代理人具有法律代理權的證明
      當代理人同時是未成年申請人的監護人,需要能夠證明監護關係的居住證明
      當代理人同時是未成年申請人的保護人,需要能夠證明保護關係的相關證明
    • 法律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和上一項中的b一樣)
  1. (b)成年人的監護代理人
    • 本公司指定之代理人提出的公開等變更申請書(請下載列印)
    • 代理人具有監護代理權的證明
    • 監護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和上一項中的b一樣)
  1. (2)委託代理人的情況下
    • 本公司指定申請書(請下載列印,只有日文和英文版)
    • 委託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和上一項中的b一樣)

6.公開等變更的申請手續及付費方式

  1. (1)若希望申請公開或使用目之通知
    • 手續費 每件1,000日元(含消費稅等費用。)
    • 付款方式 請匯款至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 ※注意1匯款手續費等付款相關之各種手續費,係由申請人負擔。
  • ※注意2本公司會在受理申請之後另行發出通知,以告知申請者應用以匯款之指定銀行帳戶。請在通知送達後的2週內(若金融機構在繳款期限當天為休息日,則延長至下一個營業日)繳付手續費(付款期限等詳細內容會在通知中一併付上)。
  • ※注意3若郵資有所變動,公開或使用目的之通知的相關申請手續費也將會隨之進行變更,敬請諒解。
  • ※注意4若手續費不足,本公司會連絡告知該情況,因此請在申請後的2週以內(若金融機構在繳款期限當天為休息日,則延長至下一個營業日)將不足的部分補上。若未能在期間內完成支付(包含信件未送達之情況),本公司會將該公開或使用目的之通知的申請視同作廢,敬請諒解。
  • ※注意5已經支付的手續費,一概不予退還。
  1. (2)若希望申請修改、取消或停止提供給第三方
    • 若申請人在明確指定出個人資訊後提出修改、取消或停止提供給第三方等項目之申請,則無須支付手續費。
  • ※注意 列印費、影印費、取得本人身分證明文件之費用、郵寄等費用、申請公開等變更所需的各費用,全由申請人負擔,敬請見諒。

7.公開等變更之申請的通知方式

若為公開或使用目的之通知的申請,原則上本公司會以「4.(a)」申請書中所指定之方式進行通知(若無特定要求,則以掛號信方式將通知寄送至「4.(a)」中申請人所填寫的地址)。

  • ※注意1 一般來說,通知需要2週左右的時間處理,敬請諒解。另外,若申請文件有所不備,則不再此限。
  • ※注意2若發生任何郵遞失誤,除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致的情況外,本公司一概不負任何責任,敬請諒解。

8.公開等變更申請過程中取得的個人資訊

有關公開等申請所取得的個人資訊僅用於公開等申請中所必需的範圍。
由申請人提交並用於確認申請人身分的資料,將在針對公開等申請進行之通知結束後,立即以適切的方式予以廢棄。

9.不進行公開等變更之情況的相關事向

若本公司不進行個人資訊公開等變更,本公司將會告知申請人此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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